藏區少數民族的通婚

民俗

導讀在人類剛剛從動物脫胎出來的時期,兩性生活雜亂無章,沒有輩份、親緣的分別,優勢原則起決定性作用。這種狀況,一方面使同性之間經常發生爭奪異性的衝突,有的人甚至喪命於這種爭奪和衝突中。另一方面,這種雜亂性關系造成了一部分人由於近親血統而在自然選擇中淘汰。這樣,原始人就自覺或不自覺地意識到了在某些條件下性生活對人類生存的危險性,便開始對性 ...

在人類剛剛從動物脫胎出來的時期,兩性生活雜亂無章,沒有輩份、親緣的分別,優勢原則起決定性作用。這種狀況,一方面使同性之間經常發生爭奪異性的衝突,有的人甚至喪命於這種爭奪和衝突中。另一方面,這種雜亂性關系造成了一部分人由於近親血統而在自然選擇中淘汰。這樣,原始人就自覺或不自覺地意識到了在某些條件下性生活對人類生存的危險性,便開始對性關系加以規範、限制,於是性的禁忌就產生了。人類最先的性禁忌,根據摩爾根的研究,是區分性交關系中的輩份,不同輩份的異性不發生性關系,同輩異性可為“夫妻”。接著而來的是親緣分別:同一氏族中的男女不發生性關系,婚姻關系只存在氏族與氏族之間,人們到其他氏族去尋找配偶。這兩種禁忌造成了兩種婚姻:血婚制和族外婚制。由於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習俗,各民族的通婚範圍又呈現出各自不同的文化特點,本文試圖對西藏的少數民族如藏族、珞巴族、門巴族、人等的通婚範圍作一簡要探索。一、藏族1、血緣外婚藏族講究嚴格的血緣外婚,凡有血緣關系的男女是嚴禁通婚的。“女的要經過七代,男的要經過二十一代才行。實際上要被人遺忘這兩家有血緣關系才能提親。”血緣外婚排斥了所有的血親關系,使血緣親內部的聯姻成為不可能。親屬通婚是不允許的。在舊社會中一般人們認為,人是骨頭和肉結成的,親骨肉間是不能發生性關系的,骨頭是父傳的,肉是母育的,但骨頭永遠不變的,所以父系親屬永遠不能通婚,除非是已經不能相認的時候。而肉是可變的,所以母系親屬只要轉七代以後便可通婚了。”如果男女雙方有血緣關系而成婚被發現了雙方需到“端”的地方的尼瑪佛塔去洗垢,如系近親,絕不准他們結婚,如果是遠親則可通融讓他們同居下去。過去這種結合的人有些地方被輿論斥責他們是有罪人,要受歧視,認為“這種人踏過的地方不長草,趟過的水不能喝。”“近親結婚會使整個村莊連續八代不吉利”,“青草要干枯,水源要枯竭,老天都不下雨”等等不僅輿論很多,還要告官懲辦。親朋好友也與其疏遠不來往。2、階級內婚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現不存在明顯的等級對立。但在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中,農奴主階級只能在同等級內互相通婚,嚴格實行階級內婚制,貴族和貴族通婚,一般等級的人和一般等級的人通婚,“不干淨”的人和“不干淨”的人通婚。一般等級的人和“不干淨”的人通了婚,所生育的子女也被認為是“不干淨”的。例如“差巴”一般只願和“差巴”結婚,而不願和“堆窮”手工業者結婚。女兒出嫁是這樣,招女婿也是這樣。這也是講門當戶對。一般認為與“堆窮”手工業者結婚就降低了身份。“堆窮”與“差巴”結婚當然樂意,但“堆窮”也絕不與手工業者結婚,認為手工業者是最低賤的。因此手工業者,夫妻雙方家庭往往都是同行。限制最嚴的是對殺羊的,連最貧窮的“堆窮”也不願和其通婚,即使是一戶富裕的殺羊人。因為人們認為殺羊人的骨頭和血統不干淨,因此殺羊人只能與殺羊人通婚。鐵匠和殺羊人一樣是下賤的,但是殺羊人和鐵匠也不能通婚。如通了婚生孩子則被社會上認為是最下賤的,比鐵匠和殺羊人還要下賤。他們的孩子專門有個叫法“梯查日”意思就是最壞、最肮髒之物。階級內婚在農區比牧區嚴格。以上的階級內婚制基本上都在農區實行,而牧區由於對等級的劃分不甚嚴格,也就不存在所謂嚴格的階級內婚。3、在與其他民族的通婚範圍由於宗教信仰的不同,藏族禁忌與回族通婚,但不太嚴格,與回族通婚的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實例。此外,與其他民族通婚沒有什麼特別限制。二、珞巴族珞巴族的通婚習慣主要遵循的是不能與同氏族的人結婚,此外還要遵循等級不同不能結婚和不能與外部落、外民族的人結婚的次要習慣。只要不違犯這三項規範,結婚一般不受限制。所以姑表、姨表可以通婚。按習慣如果一個婦女先後嫁給不同氏族的人,並都生有子女,由於這些子女各自在不同氏族裡,按照上述規範,他們之間是可以通婚的。因為他們並沒有違犯氏族內嚴禁通婚的原則。不過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這種通婚的極為少見。凡是同氏族的人,如發生婚姻關系,一般都要逃離本氏族住地,以求生存。不過,還沒有發現因氏族內通婚而受到嚴禁懲罰的事例,相反從一些習慣中對這種違犯氏族內婚的行為存在某種寬容態度,這一情況說明,此種禁忌已日漸松弛。例如:違犯氏族外婚的人僅在一些節慶節和祭祀儀式中,不讓他們參加,此外還有某些禁忌,如在播種或收獲季節,氏族內通婚的夫婦不能在一起走路,不能共同在地裡勞動等等。被認為會引來災害,導致歉收。如不在同一氏族,姑表、姨表間是可以通婚的,且比較普遍,如“才召村東鳥氏族的達金和海多氏族的亞多木是同母異父的姐弟,各自在不同的氏族。亞多木長大後嫁給達芒氏族人為妻,生下一女亞目,隨後亞目同達金結婚。”姨表之間通婚的如:窮林村的達新和亞如之間的結合就是例子,海多氏族格西杭隆和達堅生有兩個女兒,姐姐叫堅加,嫁給另腰氏族人。妹妹叫堅讓,嫁給達芒氏族人,堅加的兒子達新和堅讓的女兒亞如隨後結成夫妻。”但也有禁止姨表婚的如蘇龍部落,認為母親姐妹的子女是兄弟姐妹,不能婚配,他們習慣於單一的“姑舅表婚”,“認為外甥娶舅舅的女兒是“親上加親”,是最好的婚姻,但舅舅之子不能配姑母(父親姐姐)的女兒為妻,因為氏族裡流出的血是不能倒回來的。”部落和氏族之間的通婚禁忌:“博嘎爾部落內,氏族團有的成員是不准同德部落的人結婚的,否則社會地位就要下降,從高骨頭的麥德變為低骨頭的麥讓,並且永世不能恢復。”但這種禁忌也不是很嚴格的,比如在一些關系比較密切,經常有交換關系的兩個部落的邊緣地區,打破了這一陳規如“博嘎爾部的雅莫人,靠近棱波部落。棱波人經常到雅莫人住區交換,以獲得從藏區輸人的食鹽和氆氌。由於這種關系,雅莫人娶棱波部落的婦女為妻的比較普遍。”人口衰微的部落,實行部落內嚴禁通婚的規範。如“巴依,瑪雅兩部落,人口不足一百人,在他們內部,即使不同氏族,也不准通婚。他們只能同其他部落人結婚。這是因為他們人口很少,如果准許通婚,血緣關系太近,這對種族繁衍是很不利的。他們只有通過與其他部落的人聯姻,才能取得外部的支持,求得自身發展,所以實行部落外婚制。與其他民族的通婚禁忌:主要是同藏族的通婚,這種婚姻,對於低等級的人不受限制。但只要是麥德等級的人是不能容許的,即使發生非婚性關系,一旦被人發現,也會被部落人所輕視,同氏族人認為,他們的骨頭已變黑,不可寬恕,大家聯合起來把這種人的頭發剪掉,褲子撕破,以示懲治。不僅如此,即使在藏區呆的時間較久的人,也被同族人懷疑與藏族人發生了性關系,也會受到責難。如“達寧和桑結是薩及氏族的一對堂兄弟。他們兩人到納玉山溝交換,停留時間較長,達寧便根據一些跡像認定,桑結同領主達曲家裡的一個藏族女奴隸睡過覺。當他回到馬尼崗後,就把自己的看法告訴了桑結未婚妻的父親達波。達波聽後,找到桑結,對他說:“你的骨頭變黑了,等級下降了,不再是麥德了,我的女兒不能嫁給你作妻子1桑結聽後,矢口否認有這麼一回事。達波只好把達寧的告發講了出來,桑結還是不承認。為此他們決定舉行神判,以斷是非。桑結和達寧各自找來自己的近親作證人,由巫師主持,在貢巴第地方,由達寧燒紅鐵斧,放在桑結的右手上。桑結隨即把鐵斧越過頭頂,向身後拋掉。接著殺雞把雞血塗在被鐵斧燙過的手上。七天之後,桑結的手沒有化膿,基本上好了。這一神叛表明,桑結是被冤枉的。達寧要賠償損失。為此,達寧把他自己的一個小兒子送給桑結作奴隸。”等級不同不能結婚例如珞巴族的博嘎爾部落分四個等級,即麥德,麥讓,伍布和涅巴。麥德稱為高骨頭或白骨頭,麥讓、伍布和涅巴稱為低骨頭。麥德等級的人與低等級人結婚,使他們的後裔混有低骨頭出身的人的血統,從而導致骨頭變黑,降為其他等級。就男子而言,同低等級的人結婚,本人和子女的等級降為麥讓,從此他們就永遠失去了麥德的地位。為此,如果不是因為窮困,無法娶到高等級的女子為妻,麥德等級的人一般不與低等級的人通婚。三、門巴族門巴族中父系親屬之間嚴禁婚配,姨表不婚。社會上認為姑表(即舅表)婚是最好的,是應該優先的婚姻。婚姻沒有民族限制,除了主要在本民族內婚配外,也有與藏族,珞巴族等民族通婚的。四、僜人人是在同姓之間嚴禁通婚。氏族外婚制這一條根本規則,是維護氏族的紐帶,人嚴格地繼承下來了,同時又在不斷地變化分裂之中。由於地廣人稀,本來就姓氏不算多的僜人在社會上,人口不斷繁衍,通婚範圍日趨狹窄,由此出現了同姓逐漸分裂為兩個或幾個小姓,一般在五代以後即可分出小姓,小姓出現以後,即不承擔原來同姓的關系與義務,在習慣上也不算是同姓的親屬了。所以說人是五代以後可以通婚的。綜上所述,各民族由於自己所處的地理環境不同,所受的文化不同,各自就有自己民族的特色,通婚範圍也是這樣。但是,隨著《婚姻法》的進一步規範,實施,我想各民族的通婚範圍將日趨統一化。
























































































作者: 參木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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