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世界地質公園,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8條提名推薦准則:
(1)須包含多個地質遺跡或合並成一體的多個地質遺跡實體,它們必須具有特殊科學意義、稀有性和優美性,能代表一個地區及該區的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過程;
(2)必須為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服務。例如在考慮環境的情況下,開辟新的收入來源,剌激地方企業、小商業、鄉村別墅業的興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為當地居民增加補充收入,吸引私人資金;
(3)在國家法律或法規框架內,為保護主要的地質景觀作出貢獻。公園管理機構須采取充分措施,保證有效地保護園內的地質遺跡,必要時提供資金進行現場維修;
(4)須制定大眾化的環境教育計劃和科學研究計劃,確定好教育目標、活動內容及後勤支持;
(5)須提供下述內容的詳細管理規劃: a.地質公園本身的全球對比分析; b.地質公園屬地特征分析; c.當地經濟發展潛力分析;
(6)做好園區內各類機構、團體的協調安排,它涉及行政管理機構、地方各階層、私人利益集團、公園設計、科研和教育機構、地區經濟發展計劃和開發活動。促進協商,鼓勵不同集團間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鼓勵與全球網絡中的其他地質公園建立密切聯系;
(7)當提名某區作為世界地質公園時,須進行適當的宣傳並加以推動,還須定期向聯合國報告最新進展與發展情況;
(8)如申報地與世界遺產或人與生物圈相同或相重疊,應在提交推薦書前,獲得有關機構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