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遺產面臨的威脅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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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水下文化遺產通常是指位於水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水下文化遺產是歷史的一個重要側面,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 據世界船舶界權威估計,在全球海底散落著300萬艘以上未被發現的沉船。僅1824 年—1962 年間,在海上遇難沉沒的商船和戰艦就達12542 艘。例如,建於1779年的英國 “潘多拉號”,為安裝24門火炮的三帆快速戰艦。1791年 ...

水下文化遺產通常是指位於水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水下文化遺產是歷史的一個重要側面,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

據世界船舶界權威估計,在全球海底散落著300萬艘以上未被發現的沉船。僅1824 年—1962 年間,在海上遇難沉沒的商船和戰艦就達12542 艘。例如,建於1779年的英國 “潘多拉號”,為安裝24門火炮的三帆快速戰艦。1791年作戰中,沉入澳大利亞沿岸水域,是當時南半球最重大的沉船事件之一。該艦殘骸幾乎沒有遭到人為破壞。

此外,在水下文化遺產中,還包括不少古文明遺存。例如因地震倒塌、至今仍然沉睡在埃及亞歷山大沿海水下的法羅斯島燈塔(始建於公元前332年)的遺跡。位於中國重慶涪陵區城北長江江心、長約1600米的白鶴梁,有“水下石銘”之稱。巨梁上的題刻與圖像,斷續記錄了一千二百余年間72個年份的歷史枯水位情況,白鶴梁為世界上最古老的水文碑刻,其重大的史料價值,得到世界公認。

再如,因1692年地震,被波濤吞噬,沉沒於海面之下的牙買加首府皇家港遺址,以及黑海海域仍有待發現的眾多新石器時代村落遺址等,也都是著名的水下文化遺產。

但是,隨著勘探技術的迅猛發展,深入海底越來越便利,海底沉船殘骸或水下遺址中發現的物品的利用與交易,成為一項相當常見而且利潤豐厚的活動。海洋考古遺址屢遭人為毀壞,使水下蘊藏的許多珍貴的歷史信息可能會完全喪失。這樣的事例也舉不勝舉,例如:

1622年,由29艘西班牙殖民者船只組成的船隊,滿載著從南美掠奪的財寶返回西班牙。據記載,“阿托卡夫人”號護衛船裝載的財寶最貴重、最多。當船隊航行到如今的美國佛羅裡達州馬克薩斯群島海域時,阿托卡夫人號遭颶風首先沉沒海底。阿托卡夫人號船是迄今發現的最有價值的沉船之一。1985年,一家美國私人企業找到了阿托卡夫人號殘骸,打撈走價值約為4億美元的數以噸計的黃金以及大量寶石。由於尋寶者打撈技術粗劣,極具破壞性,受到船舶考古學家們的嚴厲指責。

175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海爾德馬爾森”號在駛離中國返回歐洲途中,在印度尼西亞海域沉沒,船上價值80萬荷蘭盾的中國出口的大量茶葉、絲綢、金錠、漆器和青花瓷器等貨物,全部沉入海底。1986 年,一艘英國打撈船發現了海爾德馬爾森號沉船的殘海他們不關心該船的考古價值。打撈出的貨物,僅瓷器就約達16萬件。隨後他們在阿姆斯特丹進行拍賣。國際海洋博物館大會當時曾對破壞船只殘骸的洗劫式打撈的行徑予以了譴責。

1759 年,法國國王路易十五時期的一艘戰船“正義號”,在盧瓦爾河谷地區沉沒。1970 年,該船的殘骸被疏通盧瓦爾河口航道的挖泥船毀壞,使考古學界痛心疾首。

1822年(清道光2年),中國清代重一千多噸的商船“泰興號”,在蘇門答腊和爪哇島之間的海面觸礁沉沒,一千八百多名乘客連同載運的大量瓷器沉入海底。泰興號被稱為“東方泰坦尼克號”。1999年,英國人邁克·哈徹偽造合法證件,率領“不平靜號”打撈船,在印尼海域將泰興號沉船中的遺物幾乎全部打撈一空。僅清代青花瓷器就多達100萬件。這批瓷器,大部分完好無損。它們大都是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閩南德化生產的青花瓷器,有些可以上溯到15世紀。這原本是世界陶瓷考古史上最大的一次發現,但是,邁克·哈徹等人根本不在乎這艘沉船的遺存是最大海難之一的見證這一事實,他們在獲得這批數量巨大的瓷器後,為了炒作,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當即將其中65萬件古瓷敲碎後,拋入大海。後於2000年起陸續將其余35.6萬件在德國斯圖加特進行拍賣。這一極不道德的行徑,使考古界非常震驚和憤怒。

1912 年,舉世聞名的豪華郵輪泰坦尼克號在加拿大紐芬蘭島東南海域撞上冰山沉沒,貨艙裡的珠寶至少價值數億英鎊。它的遺骸,直到1985 年才被科考隊發現。盡管當時國際社會要求將這艘沉船作為一座群葬墓和考古遺址加以重視和保護,可是1987年後,卻被一支又一支“探險隊”從沉船上撈走許多有歷史意義的文物,其中大部分都有被變賣的危險。

水下文化遺產被掠奪和毀壞,還有不少令人惋惜的事例。如調查表明,土耳其沿海的所有已知沉船均已被盜。據估計,已知的在法國沿海沉沒的約600 艘古代沉船(年代從公元前6世紀到公元7世紀),仍保留原狀的僅占5%。據上世紀90 年代以色列考古學家估計,原沉沒在以色列海域的文物大約60%已被打撈流失。

鑒於水下文化遺產面臨的威脅與日俱增,國際社會亟需通過一項國際法律文書,加強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造福全人類。早在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就規定: “在區域內發現的一切考古和歷史文物,應為全人類的利益予以保存和處置,但應特別顧及來源國,或文化上的發源國,或歷史和考古上的來源國的優先權利。”後來,國際社會又經過十多年的反復協商,終於2001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1屆大會上,《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獲得通過。表決結果為87票贊成,4票反對,英國等15票棄權。這項《公約》填補了水下文化遺產國際法方面的空白。

《公約》首先對水下文化遺產賦予了以下定義。即“系指至少100 年來,周期性地或連續地,部分或全部位於水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比如: (1) 遺址、建築、工藝品和人的遺骸,及其有考古價值的環境和自然環境; (2) 船只、飛行器、其他運輸工具或上述三類的任何部分,所載貨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價值的環境和自然環境; (3) 具有史前意義的物品。” 《公約》強調:“加強國際合作對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極為重要。” “就地保護應作為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首選方案”;《公約》要求締約國“不得對水下文化遺產進行商業開發。”等。事實證明,隨著人類道德文明水平以及水下考古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水下文化遺產必將與陸地上的文化遺產一樣,得到更為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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