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江淮的水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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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水事糾紛是指水資源配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江淮地區(指長江以北、淮河以南、黃海以西、大別山以東的廣大地區)地形多樣,有山地、丘陵、岡地、台地、平原,而以平原為主。氣候多變,降水年際分布不均勻,常有水旱等氣像災害發生。從水系看,江淮南枕長江,北肘淮河,東臨黃海,運河縱走,水道密布,湖泊眾多。豐富的水資源有利於江淮發展水利灌溉和航 ...

水事糾紛是指水資源配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江淮地區(指長江以北、淮河以南、黃海以西、大別山以東的廣大地區)地形多樣,有山地、丘陵、岡地、台地、平原,而以平原為主。氣候多變,降水年際分布不均勻,常有水旱等氣像災害發生。從水系看,江淮南枕長江,北肘淮河,東臨黃海,運河縱走,水道密布,湖泊眾多。豐富的水資源有利於江淮發展水利灌溉和航運事業,但是也造成洪澇災害的頻發。從行政區劃看,江淮疆界錯壤,農田的灌溉與排泄關系錯綜復雜,尤其是淮揚的泰州、高郵、寶應、興化、鹽城多存在“田間水道有此謂可通而彼謂可塞者,有彼見為利而此見為害者”(陳應芳《敬止集》卷一)的情況。這樣,人們為防災、減災所進行的水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往往目標紛雜,利益難以均衡。這就是明清江淮水事糾紛不斷產生的宏觀背景。

從微觀環境來看,導致江淮水事糾紛產生的因素有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豪強刁民霸占水利設施,爭奪灌溉水源。壽州的芍陂,從明代中葉以來,就有豪強奸民築攔河堤,斷絕水源,導致其他近陂居民灌溉效益下降,從而激化了水事矛盾。二是為了搶占河灘地。洪澤湖地區的桃南廳於家灣龍窩汛十三堡河堤,於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桃源縣監生陳端、陳光南、劉開成及生員陳堂等盜決,造成全黃入湖的慘劇,動因在於搶占湖內靠堤之處的灘地良田。(《林則徐集·奏稿四》)三是為了保護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財產而修建不利於對方的永久性工程。四是為了保護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財產而強行拆除對方的永久性工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六月十二日泰興民眾為排泄境內積水,強行掘開靖江之水洞港,致使丁墅、太平兩團頓遭水患。團民正在修復時,泰州民眾又盡掘界河之南官壩,水事糾紛白熱化。

若從水事糾紛產生的主體來看,江淮的水事糾紛類型也有很多種。有個人和個人、個人和集體、集體和集體、行政區之間、上下游之間、國家和地方之間的糾紛。而影響至大的主要是以下三種:一是上下游之間。晚清時的桐城縣西鄉,因是水鄉,為了養魚和農田灌溉,有人築堤壅水於上游,旱閉澇泄,故常“為下流毒”(道光《桐城續修縣志》卷一一)。二是行政區之間。為爭奪灌溉水源或者為排泄積水,江淮地方行政區之間常引發水事糾紛。鹽城和興化兩縣常常為排水入海問題鬧得不可開交。出鹽城東門一裡許,有石躂口。在萬歷年間,圍繞是否封閉該口,兩縣打了多年的官司。(萬歷《鹽城縣志》卷一○)三是國家和地方社會之間。淮揚運河是明清漕運的大動脈,國家傾注大量財力和精力以保護運道暢通。然而,運河上下游地勢高下相懸,居民點和農田密布,於是圍繞通航與灌溉、泄洪與防洪問題在國家和地方社會之間一直有難以解決的水事糾紛。鑒於道光以後,歸海五壩的經常啟放,下河地區被水嚴重,於是親民之官紛紛勸導地方民眾大修圩堤以擋水。這樣,又有“治水之官,禁民築圩,恐防水道;親民之官,勸民築圩,以衛田廬”的水事糾紛。(鹹豐《重修興化縣志》卷二)

在傳統社會,由於注重“人治”和私人土地占有制的體制因素,使得江淮的水事糾紛往往不能得到及時預防和正確處理,引起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一是造成嚴重的人助天災。江淮很多局部水旱災害的發生和災情的蔓延都與水事糾紛有關。二是造成衝突雙方的惡鬥,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造成地方社會的動蕩和不安。每當秋潦官府開啟運河東堤閘壩時,下河數千民眾手拿農具,拼死保壩,社會矛盾非常尖銳。

當然,由於地方官的努力,江淮水事糾紛的處理也給後人留下了可資借鑒的歷史經驗:一是地方官親臨水事糾紛現場,婉言開導,曉以利害,平息糾紛。二是地方政府出面在水事糾紛地興建新的水利工程,以均分水源,使糾紛得以長久消除。三是地方官不搖擺於水事糾紛雙方,而是公正調處,嚴厲執法,並立碑垂誡後世。四是當行政區之間發生水事糾紛後,地方政府之間本著互利互讓的原則,及時地相互溝通協商,積極地尋找有利於雙方的辦法,使爭訟得以平息。如靖江、泰興兩縣地方官經過協商,就化解了兩個地方行政區之間鬧了多年的水利糾紛。五是當國家和地方之間產生水事糾紛時,地方官勇擔調處糾紛重任,公正嚴明,不偏不倚,既考慮國家的利益,又充分顧及地方民眾的利益。比如在運河的寶應段,嘉靖七年(1528年)該縣發生嚴重旱情,既而又出現蝗災,運河水淺且涸。漕運都御使、都水郎中下令蓄水以通漕運,禁止啟閘。為了使得運河兩岸農田得以灌溉,時任知縣的聞人銓不顧上命,暫啟運河諸閘,結果是年寶應歲旱不為災,運河航行也沒受多大影響。

由於自然環境所限,時至今日,中國因水資源短缺和防災減災而產生的水事糾紛仍然存在,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很大危害。鑒古可以察今,我們從明清江淮水事糾紛的產生和調處中或許能找到某些有益的歷史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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