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11月24日報道 日前,衛生部向各地印發了《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除了為醫療機構實施變性手術規定了嚴格的前提條件、資質要求和實施規範之外,其第三節第五條第四款特別明確了,醫院在手術後,應“為患者出具有關診療證明,以便患者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此項規定呼應了公安部於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復中,對手術變性後變更戶籍性別身份的規定,後者將醫院的性別鑒定證明和手術公證書列為性別變更登記的前提;至此,變性手術帶來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給變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尷尬,有望從制度上得以消除。需要注意的是,衛生部的這份規範,僅僅針對性別認同障礙(GID,又稱易性癖)患者的變性手術,而未涵蓋各種雌雄間性(intersex,俗稱陰陽人)等其他性別異常情況,後者同樣面臨著社會角色的尷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確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進展,或許將為改善他們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GID和間性一樣,都是因基因或荷爾蒙異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發育出一致而鮮明的性別特征,不同的是,盡管導致間性的十幾種綜合征生理表現各不相同,但它們都影響到生殖器官的外觀,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現,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統和第二性征則有明確且一致的性別,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絕接受自己的生物學性別,而強烈希望擁有相反的性別身份。早先的心理學家認為GID是教育和文化環境的結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當成女孩來教養,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別錯位,這種認識導致了通過心理治療矯正性別錯位的嘗試;但後來的研究表明GID有著更深層的生理機制,許多GID患者的大腦結構在發育過程中已經異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別錯位,卻多半會在青春期後自行矯正,而心理治療對真正的GID卻沒什麼效果。實際上從某種角度看,大腦本身就是一個性器官,男女頗為不同,GID男性雖然有著雄性生殖系統,卻擁有一顆女性的大腦;當兩者相衝突時,由於表達個人意志的“自我”存於大腦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統的服從來解決衝突了,這是變性手術的生物學倫理基矗由於GID患者有著盡管錯位但卻明確的自我性別定位,因而明確其法定性別身份並不存在太大障礙,只須簡單的承認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別系統中按個人意願選擇其一的權利;此次《規範》的重點,在於為認定性別錯位的事實存在和患者意願的真實表達,設定了嚴苛的條件;由於真假GID的區分要到青春期後才能認定,而此時患者已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實意願的識別不存在根本性障礙。相比之下,間性人面臨的法律地位問題則更加棘手;首先,間性通常在發育早期便可識別,此時進行手術矯正的決定只能由父母來做,然而上古時代那種生殺予奪的無限監護權早已為習俗所限制,父母的監護權是否可以覆蓋如此重大的決定,已經引發了倫理和法律爭議;困難在於,處置和不處置都可能給間性孩子的未來造成傷害,這方面的規範,還有待家長、醫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其次,更困難的是,不同於GID,間性人特別是未經手術和荷爾蒙治療的間性人,在成年之後,可能沒有明確的自我性別認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別中的任何一種,他們中的許多已開始主張在法定性別系統中為他們另設一個性別(即第三性別),以便讓他們也可享有與正常兩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權利,類似的問題對於同性戀者一樣存在。與性別有關的各種民事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基於婚姻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而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間性人和同性戀者卻不可能在拒絕二元性別認定的同時,建立起類似婚姻的長期伴侶關系;盡管婚姻在性質上只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契約,理論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兩個人也可以簽訂包含類似夫妻義務的契約,交易費用也不是障礙,因為民間組織可以為此類需求設計標准契約。真正的障礙在於,婚姻關系不僅在夫妻雙方之間建立了義務,同時也默認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義務,比如當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暫時失去行為能力時,在旁的配偶便自動的接管了其民事責任,一方要動大手術或病危時,醫生有義務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這些義務,在非婚姻伴侶關系中是否會得到第三方承認,是大有疑問的;另外,婚姻關系也影響到許多法定權利,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孩子領養權。明確和保障性別異常者的權利,無疑是制度演進和社會走向寬容開放的應有之義,然而,簡單的引入第三性別,會對現有制度造成太大的衝擊,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審視,由此帶來的制度成本或許過於昂貴;較為可行的路線是,通過比附和擬制,盡量往既有的二元體系上靠,將為性別異常者創建的新權利通過簡單的接口接入到現有法律體系中,而對婚姻法的擴展或許是找到這種接口的一條便利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