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來,我國許多地方普降大到暴雨,時間長、強度大、範圍廣,致使一些地方江河水位猛漲,山洪暴發。造成農作物大面積受淹、企業生產受損、基礎設施被毀、群眾生活受困。為了把災情減小到最低程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政府都建立了抗洪救災應急預案。
我國有長江、黃河、淮河、海河、遼河、珠江、松花江七大水系,歷代都很重視防汛抗洪和汛情通報工作,因為河流泛溢影響著水運、灌溉和生活用水,關系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雖然古今防汛抗洪不可同日而語,但是古代還是有值得贊賞的做法。我國水文工作者曾對長江上游歷史枯水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宜昌到重慶段就有枯水題刻群11處,其中涪陵白鶴粱石魚題刻保存最好,價值也很高,是我國古代最早的水位標記。它記下了自公元764年後斷續72個年份的枯水記錄,共鐫刻163則古代石刻題記。
在宋代,吳江(今江蘇省蘇州)上立有兩座水則碑,建於1120年。水則碑分為“左水則碑”和“右水則碑”,左水則碑記錄歷年最高水位,右水則碑則記錄一年中各旬、各月的最高水位。當時規定水位相當於一劃,無論高田低田都不會受災;超過兩劃,極低田地受災;超過三劃,低田受災……超過七劃,極高的田地也會受災。如果某年洪水位特別高,即於本則刻曰:某年水至此。該水則上刻寫的最早年代為1194年。由此可知,水則碑不僅是觀測水位所用的標尺,而且也是歷年最高洪水位的原始記錄。從水則碑我們可知宋代為統計汛期農田被淹面積,已建立了水位觀測制度,這也是我國觀測水位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最早記載。
金朝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金章宗將修訂增的《泰和律令》頒布全國執行。其中的《河防令》是我國現存最早的防洪法規,主要內容有:第一,明確規定了黃河和海河各水系每年防汛起止期限,將“六月一日至八月終” 定為黃河的“漲水月”,沿河官員必須輪流“守漲”,不得有誤。第二,朝廷對地方官府的河防機構及防汛事宜督促檢查,規定工部每年派出官員“兼行戶、工部進”。在汛期到來之前沿河視察,督促都水監的派出機構治水都監和州、府、縣落實防汛措施,修固堤防。第三,汛情緊急時,沿河州府和都水監、都巡河官應共商搶險救災事宜。第四,實行獎功罰罪,沿河官員防汛中的功過都要上報朝廷。《河防令》的施行,對當時和後世的防洪產生了很大的作用和影響。
清代順治十六年至康熙十六年間(1659~1677年),蘇北黃河、淮河、運河連年潰決,水災嚴重,平民出身的水利專家陳潢輔助河道總督靳輔治水,提出從上游根治黃河的主張,並發明了測定流速流量的“測水法”,對我國河道管理理論作出了顯著貢獻。但是,古代黃河仍常決口,淹沒農田村莊。為防洪,便產生了“水報”,這是一種和“兵報”同樣緊要的加急快報,這種汛情傳遞其緊急程度往往比兵報更危急。在古代,黃河堤岸備有報汛的“塘馬”。當上游地區降暴雨河水陡漲時,封疆大吏遂將水警書於黃絹遣人急送下游,快馬迅馳,通知加固堤防、疏散人口。這種水報屬接力式,站站相傳,沿河縣份皆備良馬,常備視力佳者登高觀測,一俟水報馬到,即通知馬夫接應,逐縣傳到開封為止。當時有的一晝夜迅奔500裡,竟比洪水還要快。當時朝廷還規定,傳水報的馬在危急時踩死人可以不用償命。對此,人們家喻戶曉,一見背黃包、插紅旗跨馬疾馳者,大都會自覺避讓。
古代,報告水警還有一種獨特的“羊報”。所謂“羊報”,就是報汛水卒。據載,黃河上游甘肅皋蘭縣城西,清代設有水位觀測標志,一根豎立中流的鐵柱上根據歷史上洪水水位情況刻有一道痕,如水位超刻痕一寸,預示下游某段水位起碼水漲一丈。當測得險情時,“羊報”便迅速帶著干糧和“水簽”(警汛),坐上羊舟用繩索把自己固定好,隨流漂下,沿水路每隔一段就投擲水簽通知。下游各段的防汛守卒於緩流處接應,根據水簽提供的水險程度,迅速做好抗洪、搶險、救災等各項准備。“羊舟”也很獨特,它用大羊剖腹剜去內髒,曬干縫合,浸以青麻油,使之密不透水,充氣後可浮水面不下沉,頗似皮筏。“羊報”是一種十分危險而重要的任務,古代的“羊報”被搶救上岸後,有的因在河中撲騰多天,早已餓死、撞死或溺死,幸存者可謂九死一生。
元代時,朝廷還據自然條件,設有陸站、水站、轎站、步站等報警驛站。東北地區由於路況差,故設有狗站。原來,我國元代官方很重視發揮狗的作用,訓練狗作為通信報警工具,用於報告水警的狗最多時達3000條。當時,在遼東、黑龍江下游等地區就設立有15處狗站用於報告水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