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歧視婦女,壓迫婦女的現像俯首可拾。然而,並不是一開始就如此,婦女地位每況愈下應該是始於宋朝。此前的婦女還是非常開放的。現代化以前,一個時代的婦女地位如何,主要看上層婦女的待遇,上層婦女的社會實際地位構成文化的核心要素。古代無論中外下層婦女的社會地位都是低下的。在中國以男性為主的時代,男尊女卑,結婚婦女受到丈夫的挾制沒有自由,但同時中國又是盛產怕老婆故事的國度。“面首”系指男寵,語出《資治通鑒》,南北朝時期,南朝第一個朝代的宋明帝的姐姐山陰公主對宋明帝說:“臣妾與陛下俱托體先帝,陛下後宮萬千,臣妾獨駙馬一人,事太不均。帝乃為公主設面首左右三十人。”說起來,山陰公主夠大膽的,盡管要求顯得荒淫無恥,但是一句“事太不均”足以顯示她要求姐弟之間享受同等待遇的平等意願。這個要求足以表明當時婦女的實際地位。宋以後沒有哪位公主敢向皇上提類似的要求。宋明帝答應了公主的要求,為她設置面首左右三十人。標點本的《資治通鑒》在“面首”後面加了一個逗號,這個逗號是多余的,改變了原文的意思,容易引起混亂,是左面三十人,右面三十人共六十人,還是左右總共三十人難於定論。其實,面首左右應該連讀,面指的是面目清秀白淨,首指的是頭發烏黑,也就是說一個頭發黑黑的小白臉,左右指的是親密,與公主形影相隨,常在左右,不離左右。中國人歷來崇尚雙聲詞,在社會使用中省略成“面首”。再如清趙翼的《廿二史札記》,統計兩唐書得出:唐公主三嫁者三人,再嫁者二十七人。嫁過三回的有三位,嫁過兩回的有二十七位,顯然,再嫁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似乎禮教也不提倡從一而終,對貞女也不太在乎,三國時文姬歸漢,雖然在匈奴育有兒女,也沒妨礙回來後再嫁。唐以前婦女不但擁有再嫁自由,而且能夠參加公共活動,三月三日天氣新,長安水邊多麗人,就是真實寫照。宋朝以後,婦女地位就開始降低,專門為婦女設置的禮教障礙愈來愈繁密。社會經濟愈來愈發達,制度法規必然趨於細密。當行政資源與行政能量不能分門別類管轄太多的事,就要通過管人達到統治安定的目的。婦女地位低下是皇朝維護基本生產單位核心家庭的穩定所促成的。以唐後期為界,土地制度,稅收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以政府授田為主逐漸變成土地私有並可買賣,社會流動性提高,經濟總量增大,在社會交換中保證生產與消費的基本單位——核心家庭的穩定,乃是政府與家庭的共同需要。因此在維護父權、夫權方面走向極致。限制婦女權利在保護家庭完整與穩定的作用比較明顯,起碼減少了家庭重構與財產分割重組的幾率,同時維系以父親為中心家庭血緣傳遞的純正。家庭財產一向是以血緣親疏遠近排列繼承順序的,限制婦女行為的最大意義並不僅著眼於防止婚前、婚外性行為上,而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的預防,阻斷非父緣子女名正言順的分割本家財產。早婚包辦與人口再生產近代以來,爭取婦女解放,提倡自由戀愛,無不對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大加撻伐。然而,權利意義上的批判不能代替學術研究。古人選擇包辦存在著不得已的歷史條件。可以肯定地說,歷史上人口平均壽命低,要求早婚早育,必然引起包辦。這與婦女的實際社會地位沒有太大關系,即使唐代以前婦女比較開放的時代,青年男女的婚姻也是包辦的。中國歷史上自有政府人口統計起,從西漢直到明末,登記人口大約在六千萬上下,近兩千年的人口規模維持在一個常量上。這是通過早婚早育多育實現的。明末以前中國人的平均壽命不過三十歲左右,基本上是兩代共存。必然要早婚早育。促成包辦的家庭原因、文化原因、秩序原因等可以梳理的諸多原因,都是建築在人口再生產比較急迫的基礎之上的。民國以前,中國人的初婚年齡,男子一般在十六歲到十八歲,女子在十四歲到十六歲。讓這樣在經濟上完全依賴家庭供給的青年男女自由戀愛,自行結婚組建家庭,顯然缺乏必要的外在條件。兩情之間自由戀愛出自天性,不必啟發教育就可以愛得死去活來,然而,談婚論嫁組建家庭並肩負起傳宗接代的責任,就不那樣簡單了。愛情是人類永恆的主題,卻不可能成為一個人一生唯一的主題。尤其對需要養家糊口或建功立業的人尤其如此。如果能躺在他人提供生活的基礎上,無憂無慮地貫徹個人意志,固然很好。但是,世上恐怕沒有如此的好事,有哪一位父母甘心只做出納,而不問由來不發表自己的感受?即使在當代,婚姻年齡普遍推遲,自由戀愛結婚已成主流,但是包辦的遺俗也沒有完全褪荊干涉子女婚事的家長和依賴父母財產支持的兒女大有人在,往往造成兩代人之間關系緊張乃至反目成仇。其實,文化傳統在育嬰方式與教育過程中,文化密碼已經傳遞,等到兒女談婚論嫁時,權利界限與權利維護不是什麼理論問題或認識問題,而是思維慣性的問題。一方面,父母不願意放棄在兒女身上實現自己的夙願與推行自己的價值模式;另一方面,兒女通常願意拒絕父母的意見,而不願意放棄父母的財政支持。因此,兩代人之間,分別不完全地繼承了昔日婚俗傳統。兒女養育過程從來伴隨著期望,在家庭組合發生改變之際,父母的期望即使不能完全滿足,至少也要做到部分滿足,否則必然產生失落與怨悔之心。作為兒女如果不願聽從父母的意見,就要立志拒絕父母的經濟支持,不能只是索取而不屈服。在這一意義上,婚姻模式是一整套文化要素的組合,不能期待只保留其中利己項目而摒棄連帶的義務條件。完全的包辦已是明日黃花,然而形形色色的包辦變種形式,仍然作為婚姻媒介的主要形式為人們廣泛使用,尤其是社會地位與經濟條件都相當不錯的家庭,似乎更熱衷參與兒女的擇偶與婚事的全過程。相反,比較貧窮的家庭倒顯得比較寬松。顯然,榮譽名聲、地位、人品、情感投緣、利益保障與預期生活等等難以盡數的思考因素,在抉擇與抉擇環境中復雜化,不免使幸福擦肩而過,辜負了大好時光。實際上,人類的社會選擇永遠面臨著一種兩難境地,而人們卻始終不能放下兩全其美的希望。所以,處於左右為難猶豫不決的十字路口,通常願意選擇等待,明日總是充滿著希望的。昔日社會把成家立業視為男人肩起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起點。家是父母給成的,業是父母贈予的。家庭無論貧富,都要為兒女的婚事操心,既然由父母決定子女的婚事,那麼也必須提供婚後生活的基本條件。不能只行使權利而不盡義務,讓一個十幾歲的青年背上家庭包袱以後自創生路。結婚以後的業,通過家庭析產而實現。中國沒有嫡長子全額繼承家庭遺產制度,嫡長子雖然在宗法與祭祀方面的權力比較特殊,但是不能將這一權力擴延到家庭財產分配上。家庭財產在兒女陸續結婚時,就不斷分配,即使家庭財產比較豐厚,經過分割份額變小,聚起的財富又被分開了。如果從社會擴大再生產需要資金積累上看,這種每代都面臨分家的財產分割現像,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當代也常常把這一現像作為中國現代化早期的發展障礙。但是,從同胞兄弟的權利保障上看,這一做法倒是非常人性化的。由於過去以性成熟具有生育能力的年紀作為結婚的時間(男子十六歲,女子十四歲),因此,議婚的時間會更早,一般要提前一二年。所謂傳統歷來推崇的貞潔處女,在現實過程中並不是什麼值得特別關注的大事。女子在出嫁時因不貞問題而被休回娘家的現像極其稀見。道理很簡單,女兒尚未成年即已議婚放定,待到成人,輪不到懷春思欲做些出格之事,就被嫁往婆家,在娘家生活的時間不過十幾年。包辦婚姻遵循的原則就是門當戶對,想來,除此之外也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形式,既然由父親出面主持聯姻之事,那麼門第、名望、財產與道德人品與相貌介紹等等顯見的因素在起作用,惟獨缺少結合當事人的情感因素。家庭的社會實際地位基本決定了它的社交圈子,無論通過媒人還是借助親朋,聯姻在同一文化背景中進行。如果從經濟眼光上看,社會上層的婚姻,是等價交換的,財禮(彩禮)與嫁妝是等值的,甚至嫁妝大於彩禮。聯姻的目的超出一般的勞力人口轉移的需要,而賦予其他諸如政治的經濟的情感的用意。下層的婚姻是買賣的。在家庭父權夫權模式下,女子婚姻實際上是選擇歸屬,把人生的絕大部分生命過程交付另外一個家庭,從此基本斷絕了血緣意義的親人關系。對於普通人來說,核心家庭既是生產單位,消費單位,同時也是社會管理的基本組織。一個家庭的建立就意味著一位少女從屬一位少男開始了自己的生活,從父權的魔掌轉向夫權的掌控。女子出嫁以後,身份的家庭屬性發生巨大變化,不再屬於娘家家族系統,而名正言順地成為婆家的正式成員。不言而喻,兩家議婚時,必然要對勞力轉讓的經濟補償問題進行談判。這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買賣婚姻。男方的聘禮實質上支付的是出嫁女十五六年的撫養費。毋庸贅言,買賣婚姻必須批判拋棄,但是,若想使其消亡殆盡,必須鏟除相關的伴生條件,尤其要在觀念上徹底更新。當代不發達地區仍大量殘存類似遺風,問題的症結在於,不能僅僅把目光盯在索要彩禮的惡俗上,而不願放棄男性家族觀念、夫權觀念和限制女子與娘家往來自由等權力,總不能只希望保持並享受昔日婚俗帶來的利益,而拒絕付出相應的代價。纏足禮教意義與婚姻穩定功能中國歷史上婦女禁錮走向嚴密與纏足推廣時代高度一致。纏足出現的年代說法不一,最早的有漢代之說,稍次的是六朝之說,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後宮舞姬窅娘之說。不管出現年代的早晚,婦女纏足普及始於宋代,是普遍的共識。更晚的是元陶宗儀《輟耕錄》主張的元代說,婦女纏足是為了與蒙人區別。為什麼原來少數人病態審美追求,宮廷奇巧翻新,邀寵帝王的行徑,能夠廣為民間接受?不管怎麼說,對於勞動人民,摧殘婦女的雙腳,實在有損生活的方便。如果人們付出了巨大代價而無收益,恐怕風靡一時以後也難以為繼。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錯的。毋庸諱言,任何時代,人們追求美麗向來是不惜自戕自己身體的。然而,纏足無論起初還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願行為,而是他人的強迫。纏足是一個自五六歲開始至成年大約十年左右束縛改變腳骨自然生長的過程。不是婦女成年以後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羨慕纏足甘願如此,也徹底喪失了纏足的生理條件。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獻媚取寵為業的色情業或宮廷舞樂中人,在挖空心思尋求花樣時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麼啟發而做的實驗。不管創意來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創意者本人的行為,且不論創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宮廷舞姬或青樓舞妓,在擁有想法的年紀,也失去了自己實踐的可能,一定是通過女孩來實驗的。在這一意義上說,南唐的窅娘究竟是創意者還是實踐者,則不能定論。婦女纏足在支撐禮教約束方面的作用極其顯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謂是伴隨著纏足過程而度過的。因此,纏足猶如牢籠一樣,鎖住女童的行動,也就鎖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間,由此減低引誘私奔與被拐賣的危險。昔日家庭無論貧富,幼女若不纏足將影響日後出嫁與財禮薄厚。男人重視女子纏足,實質上是把它作為女子貞潔標志看待的。這一顯見的標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經歷。其二,減低女子出嫁後逃跑的風險。男女未曾謀面的包辦婚姻,雙方婚後發生性格衝突的幾率增高,下層家庭居室簡陋,沒有僕役侍女和閑人專門行使看管責任。所以,婦女婚後,不管什麼性質的逃跑行為,纏足都造成很難逾越的障礙。通過買賣實現的婚姻,在資金支付以後,不能不重視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離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婦道行為約束。纏足劃定了婦女活動的空間,女人日常生活生產,諸如做飯、紡織、蓄養家禽等等並不倚重腳力,所以,男人才會毫不猶豫地選擇了纏足婦女。因而,如此摧殘行為能暢行無阻一千余年,形成難以更改的習慣,甚至清朝康熙年間幾次發布上諭禁止纏足,人們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樣纏足不誤。不過,人類生活實際需要永遠是處於第一位的,狠心殘害婦女的雙腳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為限度。當纏足與謀生發生衝突時,人們就不會再無條件的沿襲仿效普遍的習俗。譬如明清兩朝,運河兩岸,靠運輸、拉纖為生的家庭,婦女就沒有纏足的,流動的生活方式注定選擇天足,不管怎麼說,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宮廷選淑女。選中入宮以後,皆放腳,就是為了服務奔走方便。不過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腳。蓋因入宮時已13歲上下,再放腳已不可能完全恢復自然生長狀態。相比之下,旗人婦女比較幸運。入關以後,有些旗人家庭羨慕漢女小腳,有意仿效,遭到嚴厲禁止。雖然沒能通過政府禁令改變漢人婦女纏足的實際狀況,卻成功地防止了旗人婦女走向深淵。只要是旗人,無論正身還是包衣,在制度上一律禁止婦女纏足。大戶人家的婢妾,如果來自旗籍家生子,同樣受此限制。在朝廷禁令絲毫沒有松動的條件下,旗人家庭強迫自己女兒纏足要冒雙重危險,在違反禁令招致懲罰的同時,還增加了女兒嫁不出去的危險。在現實生活中,個別旗人家庭可能存在著纏足婢妾,不過這些婢妾都是漢人。婢妾不是家生的,是通過購買實現的。大戶人家購買漢女做婢妾,雖然可能會受到旗人社會的輿論譴責和道德習慣的鄙視,但這畢竟這是家事,不會受到什麼實質性懲罰。婚姻轉移勞力人口模式,決定了索要財禮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打破“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種種相關制約因素,再怎樣批判,都是蒼白無力的,做父母的把一個養育了十幾年的女兒白白地送到別人家,從此與自己疏遠。如果從交換公平原則上看,顯然損害了女方父母的權利。有人可能會說,即使遵循原有的價值模式與運作習慣,大家都放棄了財禮,不是同樣也可以達到公平嗎?這個立意無大錯,不過,家庭生育的實際情形千差萬別,兒女性比例各有不同,假如按設想操作,只便宜了男孩多的家庭,而損傷了男孩少的家庭利益,尤其是無男孩的家庭,父母日後養老必發生困難。所以,在什麼樣的制度文化環境中,選擇什麼樣的權利保障方式,都是約定俗成的。對於一般人來說,一定要在女兒結婚之前實現自己的權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包辦也好,自由戀愛也好,結婚以後家庭穩定率比較高的,大都是門當戶對的。社會學界有學者做過專門統計,夫婦雙方家庭文化背景相差不多的婚姻穩定率高於家庭文化背景相差懸殊的,不是說門當戶對的婚姻百分之百都穩定,世間沒有這種事情。社會各類運作規則的評價,向來以管轄生效的百分率,來判定規則的好壞。某項規則管轄生效率70%,另一項同類的規則管轄生效率75%,在統計比較之後,可以說後者好於前者。如果有人設計一種規則非說可以達到100%,那也就什麼都別說了。規則設計只能在思辨中網盡全利而規避全害。門當戶對的婚姻存在不存在家庭衝突家庭暴力等難以盡數的問題,當然存在,只不過從婚姻穩定率上看,門當戶對的婚姻遠遠高於門第懸殊的。超越門第,超越現實條件的自由戀愛可以演繹驚天動地的愛情故事,卻不能保證日後婚姻生活一定美滿與穩定。畢竟婚姻與愛情是兩碼事。常見一些為了愛情自由衝破羅網之後,共同生活陷於泥潭的現像,當共同抵御外力的壓迫時,一致的目標構築一致的行動,來不及也不願意思考其他事情,風雨過後,贏得了自己做主的空間,彼此之間文化背景與價值觀念等一切細節,在生活中碰撞,磨合與否決定了婚姻是否穩定。愛情的實際意義就在於過程,而不在結果。人們爭取到自由戀愛的權利,並不等於能夠實現最佳的或最合適的婚姻。在保證婚姻生活細節方面,包辦在當代也不失為一種婚姻模式,只要子女自己後來也願意。無論什麼方式的婚姻,做到自由的真實基礎是離婚自由。只要有了如此基本保障,選擇什麼方式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