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鎘污染事件的“罰”與“法”

環境保護

導讀 2月3日,廣西河池,65歲的漁民老韓遇到水污染後魚兒大面積死亡的事情。同日下午,廣西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稱,兩家企業與龍江河污染事件有直接關系。 CFP供圖 ■將新聞進行到底 2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政府通知,據環保部門檢測,龍江與融江彙合處下游4公裡處水體,及龍江與融江彙合口至柳江露塘斷面的鎘濃度符合國家標准。 ...

2月3日,廣西河池,65歲的漁民老韓遇到水污染後魚兒大面積死亡的事情。同日下午,廣西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稱,兩家企業與龍江河污染事件有直接關系。 CFP供圖

■將新聞進行到底

2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政府通知,據環保部門檢測,龍江與融江彙合處下游4公裡處水體,及龍江與融江彙合口至柳江露塘斷面的鎘濃度符合國家標准。由此,上述河段已恢復到常態。

眾所關注的廣西鎘污染事件可追溯到一個月前。在1月15日,廣西河池市宜州市境內的拉浪水庫裡,養殖戶突然發現網箱出現死魚現像,環保部門接報後檢測發現,龍江河拉浪電站壩首前200米處水體中的鎘含量超標80倍。隨著污染水體逐漸下流,1月25日和26日,柳州市接連發出緊急通知,稱龍江與融江彙合處下游3公裡處水體中鎘的濃度為0.0107毫克/升,超出國家標准1.14倍,上述河段沿岸的企事業單位及村屯、社區居民暫停取用該河段河水作為飲用水。

事件調查≽≽≽

企業利用溶洞惡意排放高濃度鎘廢水

2月3日下午,廣西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通報,已查實兩家與污染有直接關系的違法排污企業,分別為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廠。

廣西環保廳巡視員馮振年說,鴻泉廠沒有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利用地下溶洞惡意排放高濃度鎘污染物的廢水,造成龍江河鎘污染事故,手段惡劣,情節嚴重;金河冶化廠通過岩溶落水洞將鎘濃度超標的廢水排放入龍江河。而監測結果表明,溶洞前外排鎘濃度嚴重超標。對地下溶洞入口旁的底泥鎘含量嚴重超出《土壤環境質量標准》。

律師說法≽≽≽

據新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罰款上不封頂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委員會委員、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說,廣西鎘污染事件中,鎘污染最後是進入了水體,因此,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有關企業進行處罰。根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原來罰款額度不超過100萬元的規定已經取消,罰款是上不封頂的。

“在2010年紫金礦業的污染事件,該企業被罰款956.31萬元,創下有史以來的‘天價罰單’。紫金礦業罰款的案例可為廣西鎘污染事件的法律處置提供參照。”夏軍說。

“土壤污染防治法說了很多年,但一直沒有出台;而重金屬污染防治法目前也還沒有。”談及對土壤造成污染的處罰,夏軍認為可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來進行處罰。固廢法的第六十八條規定,“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夏軍還表示,在有些地方,由於地方保護主義,污染企業的行政罰款是“不痛不癢”,只有通過公益訴訟,把被告賠償因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賠償款用於治理和恢復被告所損害的生態環境,也對有關群眾遭受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

專家建議≽≽≽

修改環保法增加公眾環境知情權和監督權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孫江認為,廣西鎘污染事件的發生,進一步暴露出我國目前已有的環境污染災害風險防範制度的空白及缺陷,我國有必要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孫江說,應完善我國相關環境保護立法。我國環保領域最具綜合性與基本性的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修訂後,已歷經20余年未被修訂。隨著經濟發展、環境形勢的變化,這部法律的缺陷也日益突顯,沒有充分體現可持續發展的環保思想和與時俱進的內容。如對於“公民參與”,法律只原則性規定了公眾享有檢舉權、控告權等,而環境知情權、環境請求權、公眾監督權等都沒有得到體現。

“因此,在修改環保法時,應嚴格執行問責制等”。 孫江說,廣西鎘污染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相關部門監管、監測不及時、不到位造成的,水源是關乎老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但相關監管部門竟然是在大批魚類死亡才發現水污染事件,而不是嚴格堅持水質實時檢測,這說明了相關部門的失職和不作為。

盡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

雖然2011年我國出台了《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但是孫江還認為,還應加強專項環境污染與防治法律制度建設。

他說,我國已有50余部關於環境污染和保護的法律,但近20年是中國經濟迅猛發展的時期,也是環境問題最多,環境形勢最為嚴峻的時期,很多新的環境污染與防治問題接踵而出,從松花江苯污染、廣東北江和湖南湘江鎘污染、綦江化肥污染、大連漏油、蓬萊溢油等各類污染事件不難看出,各類專項環境污染與防治立法亟待加強。如土壤污染防治法、重金屬污染防治法等專項法律法規建設應提到日程上來。

孫江說,我國早在2006年就已開始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工作,但至今仍遲遲沒有出台,希望此次污染事件所引起的輿論關注能夠促使這部法律盡快出台。同時,考慮到重金屬污染在不同的環境介質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建議以環境介質,即土壤、水體、大氣等為標准,分類構建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污染頻發的症結所在,我們應以此次污染事件為契機,構建並完善相應專項環境法律制度。”孫江說。

建立懲罰性賠償機制

孫江也建議,應建立健全懲罰性賠償機制。他說,我國的環境污染案件通常只按照傳統民法上的損失填平原則進行賠償且賠償數額比較低,然而污染的損害後果往往又具有隱蔽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導致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完全補償,從而出現企業違法成本較低而守法成本較高的不合理現像,不利於鼓勵企業積極采取環境保護整改措施。而類比國外的類似污染事件,對污染負有責任的企業需要承擔的賠償往往是巨大的懲罰性賠償,而非僅僅局限於對受害者的已有損失的彌補。實行懲罰性賠償,除了能讓責任方對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還能夠對責任方形成更大的震懾力,達到警醒的目的。

他說,將懲罰性賠償原則貫徹到全部環保立法規範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賠償的實施條件、提高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加大保護公共利益、自然環境和個體利益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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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的危害

鎘這種重金屬的素代號為“Cd”,在自然界中多以化合態存在,含量原本很低。鎘從消化道進入人體,其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是蓄積在肝腎中,從而影響肝腎器官的正常功能,長期過量接觸鎘會引起慢性中毒,對腎造成損害,晚期病例則會出現腎功能不全,並可伴有骨骼病變;短時間內吸收大量的鎘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現惡心、嘔吐、腹痛等症狀,甚至可因肝腎綜合征死亡。1931年發生在日本富山縣的“痛痛脖,便是鎘環境污染進而導致人體慢性鎘中毒的典型案例。

據環保部的調查顯示,我國水體重金屬污染問題十分突出。江河湖庫底質的污染率高達80.1%。長江、黃河無一幸免,攜帶入海的重金屬污染物又對海洋水體造成污染,全國近岸海域海水采樣品中鉛的超標率達62.9%,最大值超一類海水標准49.0倍,銅的超標率為25.9%,汞和鎘的含量也有超標現像。

據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強調,按照《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到2015年,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減15%,非重點區域的重點重金屬污染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的水平;並將對5大重點防控行業和4452家重點防控企業,實行多方面的有效監控等。(記者 李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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