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鼓浪嶼保護擬劃核心區和緩衝區 控制游客量

文化

導讀 (記者 黃智敏)在鼓浪嶼申遺的背景下,備受關注的《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 鼓浪嶼周邊海域劃為緩衝區 目前,鼓浪嶼游客數量已超出正常接待能力,加之現有的商業業態缺乏統一規劃和布局,在一定程度上對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產生了不利影響。《草案》從制度設 ...

(記者 黃智敏)在鼓浪嶼申遺的背景下,備受關注的《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

鼓浪嶼周邊海域劃為緩衝區

目前,鼓浪嶼游客數量已超出正常接待能力,加之現有的商業業態缺乏統一規劃和布局,在一定程度上對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產生了不利影響。《草案》從制度設計層面做出一系列規定,旨在從根本上扭轉這一不利局面。

首先是明確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確定由市政府組織編制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和公布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報批。

在規劃中明確劃定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和緩衝區,目前,初步劃定的核心區為鼓浪嶼全島,緩衝區為鼓浪嶼周邊一定海域。

為解決近年來游客數量超負荷的狀況,《草案》中保留了游客總量控制的規定,要求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制定參觀游覽文化遺產的管理辦法,對核心區實行游客總量控制。

島上拍電影要制定保護方案

《草案》規定,在核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建設市政公用設施,都要依法報批。

在核心區內從事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方案,並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後依法報批。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核心區和緩衝區,還禁止從事以下活動:采石、采砂、開山以及其他破壞山地、海岸、沙灘等自然環境的活動;無證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和服務、散發廣告印刷品等;導游人員私自攬客、無導游證人員攬客從事導游活動等。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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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 鼓浪嶼將設核心區

東南網-海峽都市報11月30日訊 (記者 江榮義)鼓浪嶼核心區將實行游客總量控制、禁止無證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和服務等。

昨日,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聽取了《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初審報告。《草案》規定了鼓浪嶼文化遺產的範圍,明確了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提出了設定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和緩衝區、核心區實行游客總量控制的要求,並從保護機構、保護資金、保護手段等方面,確立了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的一系列制度。

文化遺產 包含4部分

《草案》中提出,鼓浪嶼文化遺產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體現鼓浪嶼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歷史形成的社區結構及其功能定位、市政設施和人文景觀。如,依山就勢的道路交通網絡及供水、供電、通訊、排水和碼頭等市政設施,也包括在內。

其他三大部分包括:多元風格的歷史建築及其設施遺存,體現鼓浪嶼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可移動文化遺產以及屬於鼓浪嶼文化傳統組成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機構確定

將設專門保護資金

《草案》規定,鼓浪嶼文遺的保護機構是廈門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它將負責對鼓浪嶼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並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相關日常工作。

廈門市政府設立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其籌集渠道包括財政撥款、利用文化遺產所獲得的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來源。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實行專門賬戶管理,專用遺產保護和展示所需費用及相關獎勵、資助費用。

對在保護和展示鼓浪嶼文化遺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核心區一草一木

都不能亂動

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廈門市政府組織編制,明確劃定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和緩衝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後公布實施。

《草案》規定,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核心區(以下簡稱核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者構建物的,應當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並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後依法報批。核心區內確需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取得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後依法報批。

核心區內的園林綠化,未取得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並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和占用綠地,不得擅自破壞現有的植被,不得引進與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核心區內從事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方案,並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後依法報批。對核心區內的山地、海岸和沙灘等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核心區實行

游客總量控制

同時,《草案》中明確規定:禁止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從事采石、采砂、開山及其他破壞山地、海岸、沙灘等自然環境的活動;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涉及生活所用燃氣的經營活動除外;使用燃煤、燃油、木材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無證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和服務、散發廣告印刷品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導游人員私自攬客、無導游證人員攬客從事導游活動等。

核心區內設置經營、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鼓浪嶼居民的合法權益。

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參觀游覽文化遺產的管理辦法,對核心區實行游客總量控制。在核心區內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並符合鼓浪嶼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

廈門市政府確定,每年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為“鼓浪嶼文化遺產宣傳周”。

《草案》還規定,未經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同意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備案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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