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垃圾致害可求償:外空活動責任均歸國家

環境保護

導讀 新聞背景 9月29日,舉世矚目的天宮一號成功升空,全國上下沉浸在歡樂之中。在人類進行外空探索捷報頻傳的同時,另一些消息也引起了公眾關注。9月23日晚,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證實報廢的“高層大氣研究衛星”已墜入大氣層;隨後,英國媒體曝出德國的一顆報廢衛星也將在10月末墜落地球,據說這顆衛星殘骸最大的碎片堪比美國墜落衛星最大碎片的三倍。不斷發生的太� ...

新聞背景

9月29日,舉世矚目的天宮一號成功升空,全國上下沉浸在歡樂之中。在人類進行外空探索捷報頻傳的同時,另一些消息也引起了公眾關注。9月23日晚,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證實報廢的“高層大氣研究衛星”已墜入大氣層;隨後,英國媒體曝出德國的一顆報廢衛星也將在10月末墜落地球,據說這顆衛星殘骸最大的碎片堪比美國墜落衛星最大碎片的三倍。不斷發生的太空墜物事件,引發人們對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一系列法律問題的思考。

外層空間也是法律概念

外層空間既是一個科學概念,也是一個法律概念,其作為空間科學概念早已存在,一般指地球大氣層以外的整個空間;而其作為國際法學概念是隨著二戰後空間技術的高速發展產生的,只是迄今還沒有明確定義。國際法承認一國對其領土上一定高度的空間為其領空,國家對領空擁有完全、排他的主權,因此,一國的領空一般也指其領土上面的空氣空間,在領空以外的是外層空間。

關於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分問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主張,即“空間論”和“功能論”。“空間論”主張以空間的某種高度來劃分領空和外層空間的界限,以確定兩種不同法律制度適用的範圍;“功能論”認為應根據飛行器功能來確定其所適用的法律,即人類以普通航空器所作的活動,屬於空氣空間的範疇,適用空氣空間法,以太空航天器所作的活動,屬於外層空間的範疇,適用外層空間法。

我國已加入“外層空間條約”

為了調整各國在外層空間的活動,避免外層空間處於無法律秩序的混亂狀態,以聯合國為首的國際組織多年來一直在尋求建立外層空間的法律制度。1957年,前蘇聯將第一顆人造衛星送入太空,1959年,聯合國即成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簡稱外空委員會)作為永久性機構,來研究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外空委員會成立以來,先後草擬了5項有關外空的國際條約,即《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簡稱“外層空間條約”)、《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和《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它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上述條約初步建立起了4項基本空間法律制度,即空間營救制度、損害賠償制度、空間物體登記制度以及探測和利用月球的制度。其中“外層空間條約”被稱為外空憲章,規定了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外層空間自由、外層空間不得占有、外層空間活動應為全人類謀利以及外層空間不得用於軍事目的等。我國於1983年加入“外層空間條約”。

此外,其他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機構、各種多邊和雙邊條約、協定,以及與外層空間活動有關的國家法律,共同構成了空間法的整體框架。

別讓太空垃圾逍遙天外

太空垃圾數量已經達到“臨界點”,如果繼續聽之任之,不僅會對航天器和航天任務產生嚴重影響,還可能會對地面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我國於1988年加入的《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以下簡稱“責任公約”)第二條規定:“發射國對其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或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損害,應負有賠償的絕對責任。”也就是說,空間物體對地球表面、飛行中的飛機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即使發射國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公約”第三條規定:“任一發射國的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對另一發射國的空間物體,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造成損害時,只有損害是因前者的過失或其負責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條件下,該國才對損害負有責任。”為促使人們進行大膽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公約規定空間物體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的損害,發射國對求償國的損失承擔過失責任,即在發射國或其負責人員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導致求償國受到損害時,應以發射國的過失作為責任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

“責任公約”第六條規定:“發射國若證明,全部或部分是因為要求賠償國,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為它采取行動或不采取行動蓄意造成損害時,該發射國對損害的絕對責任,應依證明的程度予以免除。”也就是說,在確定責任範圍時同樣會確定求償國是否具有過失,求償國具有過失的事實可能導致發射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責任公約”同時規定,發射國不遵循國際法進行活動造成損害的,責任決不能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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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垃圾能否回收

外空活動責任均歸國家

據悉,美國全國研究委員會向美國航天局提供了20多項減緩和改善太空環境的建議,包括與美國國務院合作,制訂清除太空垃圾的法律和管理框架,不過當前的相關法律禁止一國回收或搜集他國的太空物體。

2009年,美國和俄羅斯兩顆衛星相撞,瞬間產生大量太空垃圾,引起國際社會對太空垃圾的關注。隨著人類航天活動日益活躍,太空垃圾數量不斷增多,利用太空的國家必須認真考慮這一問題,尤其是地球同步軌道附近分布大量人造衛星,太空垃圾密集程度明顯高於其他軌道,為清除這些太空垃圾,必須制訂相關的國際法,對地球同步軌道廢棄衛星的處理作出嚴格規定。

外空活動責任均歸國家

聯合國大會《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規定,當事國對本國在外層空間的活動,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非政府團體所從事的活動,都要承擔國際責任。換言之,一切從事外空活動的實際行為主體,不論其在國內法上處於何種地位,其外空活動都一概被視為國家本身所從事的活動,損害責任皆歸結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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